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09  查看次数: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准。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策,但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纳税人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减。
   5.纳税人在 2027年 12 月31 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3满。
 
 【享受方式】
 
   1.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 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请。
   2.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的,不 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36个月。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 第 15 号)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业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别招录一名脱贫人口就业(以下分别称甲和乙),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该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季度实际应 当缴纳增值税 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二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元、地 80 元,合 计 4480 元。
   北京市的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该企业 4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78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2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 元、教育费附加 60 元、地方教 育附加 40 元,合计 2240 元。7 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的减免税总额为 13650 元(甲的额度为 7800 元,乙的额度为 5850 元), 剩余额度为 1141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4000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280 元、教育费附加 120 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计4480 元。二季度享受该政策后,剩余额度 6930 元,可用2023  减。
地址: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渤海大道21号
联系电话:0315-8805354 传真:0315-8805350
邮编:063210 邮箱:zsk@ncst.edu.cn